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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证券资讯网 zsoon.com 来源: 证券资讯网 时间:2008-04-03 收藏本文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是人身保险业务中一种特殊情形。如洪水、沉船、山体滑坡、矿难事件等天灾人祸使一些人下落不明。2007年2月27日~8月21日,《人民法院报》发布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公告就达832条。但国内鲜见相关著述,实务中也难以形成较为清晰的认识。目前,只有约一半的寿险公司在其保险条款中对“宣告死亡”(或“失踪处理”)有专门约定,但是绝大多数约定与其保险条款的其他内容自相矛盾。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如何确定、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原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已给付的保险金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保险业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宣告死亡及其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

  宣告死亡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的具体效力。通常认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有学者认为,“法院有关宣告死亡之判决具有绝对性,即不仅对申请宣告死亡的当事人具有效力,而且对一切人皆发生效力,任何人均得援引之。”但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人未必真的死亡。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既然宣告死亡具有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要承担与自然死亡同样的保险责任,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目前国内的保险条款,只要是对宣告死亡有专门约定的都把其作为死亡保险责任(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没有这类条款的也没有将其作为免责事项。然而,宣告死亡毕竟不是被保险人真实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所有被保险人宣告死亡都承担保险责任,颇值得研究。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包括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及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三种情形。

  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有学者认为,“‘保险’乃是以尊重生命、悲天悯人为出发点,……,帮助人类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经济上的救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遇洪水、沉船等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来说本已是天灾人祸。此时,被保险人很有可能确已死亡,仅仅因为“死不见尸”而无法确认生死就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不论其死亡宣告是否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原理及行业惯例,对于因战争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各保险公司都是作为免责事项而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后被宣告死亡应可归结为因战争导致的死亡。显然,保险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满四年”而被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现实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或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原因有多种:盲目流动、被杀害、被诱拐、外逃等等。除非被杀害,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可能性很大,在被保险人极有可能生存的情况下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保险责任显然不合情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流动已很频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尤其在改革户籍制度、允许公民自由迁徙的呼声下,人口的流动性会进一步增大,这就在客观上使被保险人故意隐匿越发容易。假如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故意隐匿,后由其家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此时,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提供被保险人生存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其仍生存,也要花费巨大的代价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仍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当事人骗保则是轻而易举的事。而且,这种骗保方式付出的代价及潜在的风险与其它恶意骗保事件相比要小得多。因此,在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导致宣告死亡的情形下,虽不排除有真正死亡的情况存在,但为了防止大量骗保事件的产生,从整体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共 3 页   1 [2] [3]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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